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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黄石镇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补偿费的80%划归养老保险行政复议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1-01-15 字体:【

许某某不服黄石镇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补偿费的80%划归养老保险行政复议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0〕59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许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行政字〔2020〕7号)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行政字〔2020〕7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合法承包土地被拆分征地补偿,按文件讲80%用于统筹养老保险,我没有享受到合法利益,我们原有的社保是我们修云开公路就买了的,土地补偿的80%全部扣了社保费用,这不符合党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一,土地按现有人口分承包土地是不合理的,是违犯土地承包法律的规定,第二是把我2人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额的80%全部扣了社保费用,我2人已经在2010年就买了社保,现在为什么只给我们3000元一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那儿呢?第三是我家里的房屋征收为什么不按云阳县的拆迁文件的规定补偿呢,为什么一切土地补偿不按上面的规定执行,不公开、不一视同仁。现在我希望上级的领导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解释,村镇到处写的标语是标榜自己是严格依法征地,为人民办实事。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复议申请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信访述称:2017年修南溪–黄石快速通道项目永久征用其土地约2.578亩,临时占用面积约0.132亩。复议申请人许某某与配偶王某某二人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用于发展生产等,复议申请人土地获得实际补偿3000元/亩,另外12000元/亩统筹参加社保)享受补偿,复议申请人认为其夫妻二人已在2013年的云开公路征地时购买了社保,黄石镇人民政府扣除80%社保费用不合理,要求补发2人的社保24000元。答复人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复议申请人的信访事项,2020年10月30日作出黄石信访初字〔2020〕19号信访处理意见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补发夫妻二人社保费用的理由不成立,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理有据。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因此,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实际补偿为3000元/亩,另外的12000元/亩补偿统筹用于该组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复议申请人主张将该费用补偿给个人缺乏法律依据。

三、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依法受理,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送达给了行政复议申请人,故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对本案信访处理事项具有法定职权,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G348改线项目黄石至陈家溪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渝府地〔2020〕340号)中明确:二、同意你县将黄石镇中湾村2组等2个镇(街道)3个村(社区)7个组集体农用地11.6307公顷(其中耕地2.3153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1.01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2716公顷。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15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人数为准),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该批复中涉及黄石镇中湾村2组总面积4.5439公顷、7组4.246公顷、8组1.2827公顷,黄石村6组0.0682公顷。申请人原系黄石镇中湾村6组人,因建制变化,现变更为黄石镇中湾社区2组,户籍人口共3人,包括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系申请人之夫)、王某。

2019年4月2日,被申请人为甲方与乙方王某某签订了《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编号:黄石棚改(2018)中湾6–5号),合同约定:一、房屋补偿:甲方将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1、房屋补偿费*****元,2、附属设施补偿费****元;3、其他补偿费0元,共计人民币******元。二、住房货币安置: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2120元/平方米。经审核,乙方符合住房货币安置对象共计2人(住房安置对象分别为:王某某、许某某)。按规定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合计60平方米,按规定价格标准计算补偿住房货币安置款共计人民币*****元。三、补助费:1、搬迁补助费(800元/人)****元;2、搬家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800元,3人以上每户1000元)**元;共计人民币****元。四、人员安置:乙方户籍人口共计2人,按照文件规定乙方符合征地安置人员共2名,甲方按规定将人员安置补助费按人均*****元的标准补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永久性安置费共计人民币*****元,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五、补偿费用合计:******元。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9年12月23日,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针对黄石镇高铁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向云阳县税务局发出征收征地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缴费总额共计2******9.10元;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账号3737************733向国家金库云阳县支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9.10元。

许某某、王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按照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月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审批同意许某某、王某某退休并从2010年8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信访称:2017年修南溪–黄石快速通道项目永久征用其承包土地2.578亩,申请人与配偶王某某二人已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享受了补偿,认为其夫妻二人已在2013年的云开公路征地时购买了社保,黄石镇人民政府扣除80%社保费用不合理,要求补发2人的社保费*****元。答复人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复议申请人的信访事项,2020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许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行政字〔2020〕7号),不支持申请要求补发社保费的诉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许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行政字〔2020〕7号);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信访受理告知书;

6.云阳县信访事项送达回执单;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建设G348改线项目黄石至陈家溪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40号);

8.云阳县黄石镇中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9.《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编号:黄石棚改(2018)中湾6–5号);

10.云阳县北城建设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客户收款回单;

11.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宗地名称:黄石镇高铁建设)(2份);

12.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13.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由此可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该土地补偿费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云阳县北城建设公司将土地批复所涉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划转到国家金库云阳县支库依据充分。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编号:黄石棚改(2018)中湾6–5号),约定将房屋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住房货币安置款直接补偿给王某某。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集体土地的权益,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现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扣划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行政字〔2020〕7号)是对代扣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依据及申请人参保情况的说明,属政策性答复,并未在该决定书中设定行政权力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系被申请人代为扣划土地补偿费的行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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