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人社基罚〔2026〕1号
被处罚对象:唐三
身份证号码:5122**********4230
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坪东杜8组46号
经查实,唐三的母亲盛荣珍系云阳县双土镇白鹤小学退休人员,生前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由云阳县社保部门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2024年7月25日,盛荣珍因病去世。为冒领盛荣珍后续养老保险金供个人使用,唐三隐瞒盛荣珍真实死亡时间,利用虚假死亡时间开具的村委会死亡证明,将盛荣珍户籍登记中死亡时间延后登记为2024年8月1日,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806.40元。
你的行为属于《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第六条“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或者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三)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你上述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你的涉案金额为5806.40元,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一条“一般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规定情形,应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鉴于你2025年8月12日主动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5806.40元全额退回社保基金。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处以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通过到收款国库开户银行足额缴纳罚款(开户行:工行重庆分行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3100***********8868),并将缴纳罚款的票据交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人力社保局窗口开具缴款凭证,再将缴纳罚款凭证送我局销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919号县人社局办公大楼403室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3-55168961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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