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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97号


当事人: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42857986B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大阳镇阳光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谭*平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对无相应检查指征患者开展检查项目

1.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无指征患者开展β2微球蛋白测定常规检查并进行医保报账,涉及β2微球蛋白测定148次(居民146次,职工2次),涉及医保基金1668.09元(居民医保1641.31元,职工医保26.78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记录》、《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β2微球蛋白测定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2.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常规检查并进行医保报账,涉及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66次(居民63次,职工3次),涉及医保基金898.09元(居民医保849.88元,职工医保48.21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记录》、《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医保支付条件为限II度烧伤,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非II度烧伤患者使用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并进行医保报账,涉及违规数量26支(居民医保),涉及医保基金842.24元(居民医保)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记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对张*平的询问笔录、《云阳县大阳镇卫生院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两项违法事实,共报销医保基金3408.4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过度检查,且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存在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3408.42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333.43元,职工医保基金74.99元),处罚款3408.4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3333.43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74.99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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