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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40号


当事人:云阳县沙市镇复垭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81-950023512D600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沙市镇复垭村                

主要负责人:周*平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采购、销售“浙贝母”数量4200g,“浙贝母”价格为0.58元/g ,你单位将其上传医保结算为“川贝母T001300123”,价格为4.80元/g,存在价差4.22元/g,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10,634.40元。

上述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串换药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634.40元,处罚款10634.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第58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周*平)、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使用核查情况确认表、云阳县沙市镇复垭村卫生室医保基金监管检查记录表、云阳县沙市镇复垭村卫生室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0634.40元,处罚款10634.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0634.4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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