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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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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发〔2012〕73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服务人口5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饮用水源保护的紧迫感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切实加强了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全县发展大局,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思考问题,始终把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基本的民生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资源质量

一是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经营性船舶和码头、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肥水养鱼、喷施除草剂及相关化学制剂、农药、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收运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向保护区内倾倒任何垃圾,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污染源。

二是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陆域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是严格项目审批。禁止审批有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污染隐患的旅游、餐饮(含农家乐)、娱乐、工业、养殖和新建废水不能外排的商住楼等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依法实施保护。规划部门应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水利部门在水利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在岸线审批、农业部门在农业项目审批、卫生部门在餐饮、服务业卫生许可时均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不得在保护区内批准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污染隐患的项目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

四是着力调整和优化供水水源结构。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的,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五是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其中,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1次例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除《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例行监测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监测,监测数据应定期抄报饮用水取水单位。乡镇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例行监测,监测项目不得少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和表2项目。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向环保部门通报。同时要加密监测,分析查找超标原因,有针对性的及时整改。

三、明确职责,共同维护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的职责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规划、对饮用水源地水污染实施水生态修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做好水源地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对全县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开展日常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源保护区动态变化,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

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督促供水企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桩;负责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定期对县城、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监督、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县安监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企业配套建设安全应急处理设施,防止因安全事故诱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县卫生局负责对全县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和监督管理。

县农委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防止种、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地。

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县交通局、公安局负责交通安全事故污染处置,避免污染饮用水源地,制定危化品危废运输线路时,应综合考虑饮水源保护。

各供水企业要落实好水源地保护措施,设置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桩。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制水质量,确保饮水安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经营性船舶和码头、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步伐。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建立机制,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

一是夯实基础、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应对在用和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环保总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规定并结合水源、水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完成保护区界碑和警示牌设置工作,合理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宣传牌。要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档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服务人口、保护区划分、风险源点位情况、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等基础信息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一源一档”档案。有条件的还应建立饮用水源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急预案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镇政府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

三是加强巡查监测工作。水利部门要建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水源地水质不符要求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供水企业要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漂浮物的打捞清运力度;卫生局、环保局及供水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应的水质监测工作,供水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饮用水源地,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严格考核、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将成立水资源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组,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年度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非因不可抗力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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