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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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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474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阳府发〔2006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云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   饮水安全   建设管理   细则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030日印

云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饮水投入和运行机制、工程技术和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提高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5)号以及重庆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农〔2005980号)和《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供水质量,保证饮水安全,使农民群众可持续地获得安全饮用水。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主要是指县城城镇居民以外的人口。2000年以来已安排过饮水解困项目的受益人口,以及已饮用规范自来水的人口,水量、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都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只是细菌学指标超标,通过煮沸可以达到生活饮用水质要求的人口,暂不列入解决范围。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应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以依靠受益群众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鼓励个人及单位自办、合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计划部门要商水利、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上报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管;水利部门要商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组织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制定在县级实行报制实施办法,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别是新建、改扩建等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高氟水、苦咸水等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年度农村饮水项目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参与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对于集中供水工程,水利部门还要征求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饮水安全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按照水利部和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准则》二级标准的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极不安全饮用水。在有机污染严重的地县,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第八条农村生活用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高于55L为安全;55L-35L为基本安全;低于35L为不安全。

施行分质供水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农村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到户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距离80米的情况。

第十条水源保证率,高于95%为安全;95-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低于90%为不安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区应符合“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成片、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避免与已建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复建设。在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时要注重四个结合,一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村、推进村相结合,起到示范推动作用;二是与严重缺水村和应急缺水的解决相结合;三是与场镇供水技改相结合,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四是与业主开发相结合。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通过以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和引泉、建池、修窖、打井等各项工程类型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三条 根据审批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重庆市项目片区划分范围,由具有资质的的规划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县计委、水利局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后的云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含“十一五”规划)是项目申报和安排计划的依据。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各乡镇每年3月份以前向县计委、县水利局申报一个村(或一处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申报材料包括:

一、镇乡申报文件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以及协调解决工程占地、青苗赔偿等问题的书面承诺;

三、组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建立健全用水户协会,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用水户协会;

四、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县计委、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当年重庆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结合本县不安全人口的分布情况,在各镇乡所申报的项目中选择申报材料完备、群众积极性高、工程效益好的项目,安排当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对列入当年投资计划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经水利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由水利部门下达批复文件。项目审批中涉及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项目,商请教育部门参加审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到村。实施方案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水利局组织评审,并商计划部门汇总联合上报市级水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上级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按日供水规模分级负责审批,日供水规模在200m3/d(含200 m3/d以上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批日供水规模在200m3/d以下的由片区水利水保站负责审批,报水利局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优方案。水源要优先考虑与现有水利工程相结合,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九条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按国家标准每解决1人收取10元;乡镇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筹措、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入组成。本县内应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含国债)、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等,打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布,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2006年开始,中央预算内饮水安全专项资金要按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不下达到乡镇,在县级水利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专户进行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

第二十四条县计委、财政和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报工作,具体办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日常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单位。工程开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计委、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一般按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20—30%拨付,在工程进度款报中冲销,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10%扣,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所有报提款业务,都要填报《云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申请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阶段性报需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支出明细单。支出明细单首页必须有当地受益村民代表(5人以上)、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并送县计委、财政审核后到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工程完成后的报需有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及工程验收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及主要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可以实行县级农村饮水项目专户直接拨付的办法。对相应的受益单位分割债务,受益单位在材料、设备到场、验收签字后,再凭县级付款通知单记

第二十八条县水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工作,并会同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报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对工程承包、物资采购与分配,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专账管理,其支出须经当地受益群众代表3名以上和所在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列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开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和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工程建设应认真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土石方工程可组织受益户群众投劳完成。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选派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理,质量监督实行县级巡监制。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立项目公示牌,将项目实施的范围、解决户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联系人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后,在项目初验前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利部门组织计划、财政、卫生、审计、环保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涉及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需商请教育部门参加)。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情况等进行鉴定和审查。业主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验收合格后,填写“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项目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要重点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体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自然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式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六条 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县级水利部门与计划部门向重庆市水利局、发改委报送《初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计划实施、质量不合格、验收不达标的乡镇,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停止安排农村饮水项目计划。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供水单位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水源、供水水质及环境监测;会同物价部门积极推行供水价格改革,理顺价格体系。并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改革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机制。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可按照“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的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保证供水质量、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以及国家和市投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拍卖产权、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单纯向农村学校供水或向农村学校供水为主的饮水工程,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可移交农村学校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供水工程惠及群众,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一条新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水费按照满足运行成本获得合理利润和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收取。原有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也要按此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费标准由用水户协会自定。

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的管理,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供水、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污染供水水源地以及毁损、破坏、盗窃供水设备、设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云阳县水利局商县计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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