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渝文备〔2015〕413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
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2〕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科学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防范“阴阳合同”形成的税收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推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实行评估。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适用于云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存量房交易,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暂对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街道所辖城市区域内(以下简称云阳县新县城建成区)居民个人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纳税业务的办理进行评估。以后再逐步推行。
二、评估依据及办法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是按照市场法评估原理,在建立住房可比交易实例库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基础上,应用重庆市地税局开发的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采用直接比较法评估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
三、计税价格
云阳县新县城建城区内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应用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实施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经争议解决程序处置后证实有正当理由的。
(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部门职责
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税源调查、数据采集与建库、制订评估技术标准、开发和完善评估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依法征收存量房交易税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参与评估政策制定。
物价(发改)部门: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提供房屋交易数据信息及房屋产权证的查询,协助开展评估技术标准制订及相关评估参数论证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开展房屋建安造价、建设成本费用等测算和论证工作。
规划部门:协助做好电子地图建设等工作。
五、争议解决办法
因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而产生的纳税争议,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主动约谈
当纳税人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约请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正当理由。约谈人员结合二手房评估系统中提供的房屋所在地段的基本情况,判断纳税人所申诉的理由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税务机关应予采信。
(二)实地核查
对通过约谈不能解决的争议,税务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属于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或其它合理原因,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报领导审批,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三)政府价格认定(裁定)
对经实地核查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委托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税务机关以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裁定)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四)行政复议和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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