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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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1〕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阳县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开办矿山、电力工程及其他工业企业;

(二)修建房地产、输变电工程、通讯工程,从事城市建设、园区建设、旅游开发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活动;

(三)其他在施工过程中破坏地表造成扰动、开挖和回填以及弃土、弃石、弃渣等活动,在降雨、重力等自然因素以及人为活动影响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设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根据国家、重庆市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中央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项目中占地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云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属于审批或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属于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论证或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返回编报单位修改(注: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逾期未批复的,视为确认。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 由于生产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水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   

 

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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