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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22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规范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行为。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评估机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委发〔202126号)关于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是指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委托独立于全县法治政府建设之外的组织或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县司法局受县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三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及其28个工作部门和42个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及其28个工作部门和42个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全县法治建设领域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四)县政府需要评估的其他法治政府建设事项。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有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力量,与所评估的法治政府建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可以从市级预算单位中定向确定,也可以委托社会智库等非市级预算单位承担。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二)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相对独立于被评估单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方根据全县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县领导要求,确定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事项;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有关规定,依据评估内容的专业特点,通过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第三方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构全面客观采集评估项目数据信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征询意见建议。评估机构征询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七)交付评估结果。由委托方履行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支付义务,并将项目评估报告报县政府,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可以采用数据收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保障决策落实。

第十三条县政府督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的建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县政府所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县政府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信息,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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