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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阳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229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299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各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开展本辖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对发现不持证上岗、不出示证件等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含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反映,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提供线索;

(三)收集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四)办理县政府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应当向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同时也可以向涉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当面提出。

向乡镇(街道)提出监督意见的,涉及县级主管部门的,乡镇(街道)应当通知该执法事项的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涉事乡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涉事县级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并将是否采纳的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不予采纳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阐明原因。

社会监督员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予采纳其监督意见不正确的,可以提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组织)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县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街道)发现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社会监督员回避。

第十条“法律明白人”凭县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律明白人”证书和徽章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法律明白人”被清退的,社会监督员资格随之终止。

社会监督员不遵守第八条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制,与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协作配合。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定期收集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社会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可以向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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