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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办发〔2021〕28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将云阳县打造成“无证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和市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群众和企业意愿强烈、具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为突破口,采取多种替代方式减轻群众和企业亲自“跑证明”的负担,推行免于提交证明事项(以下简称免交证明事项),逐步实现本县范围内“无证明”。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解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一律免于提交。

2.坚持优化服务。以满足群众需求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困扰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把该减的减下去,把该留的“瘦”下去,真正地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坚持自愿原则。对于采取替代方式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替代方式办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三)范围界定。

本方案所称的“无证明”是指在云阳县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办理行政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时,无需再由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不包括其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方式实现原证明事项的办理。“无证明”并不是不需要证明,而是不让申请人直接去开证明。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是指公民、法人未持有的,由县内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公民和法人自己持有的各类证照等自证材料、审核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和诉讼证据。具体是指:

1.区域范围。限于云阳县域内,不包括从云阳县域外开进或开往云阳县域外的证明。从云阳县域外开进或开往云阳县域外的证明,县域外地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2.主体范围。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水、电、天然气、网络、教育等),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机构。

3.内容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1)各类证照等自证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营业执照、介绍信等;

(2)审核材料,如申请补助审批表、施工审批表等;

(3)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4)诉讼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举证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

(四)“免交证明”的替代方式。

1.数据查询。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原需到其他单位开具证明的,行政机关现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直接查询获取“证明内容”。

2.部门核验。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原需到其他单位开具证明的,现通过证明材料索要单位与证明材料出具单位之间主动核查该证明信息,无须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

3.告知承诺。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三、工作举措

(一)精心组织梳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结合《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和《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见附件2)的要求,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谁办理谁梳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每一项证明提出替代方式,确实不能替代的需说明原因。水、电、天然气、网络、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服务单位同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其中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整合数据共享。

“无证明城市”的创建依托于大数据系统,应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解决信息孤岛、公共服务系统证明事项数量庞大等难题,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共享、开放,深化政务平台建设和涉民涉企便利化改革,将政务服务平台拓展延伸至所有公共服务领域,打通大数据应用的“最后一公里”,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加强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在书面承诺中弄虚作假且被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等可采取替代方式免交证明事项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建议免于提交证明材料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仍然向申请人索要的或者应及时取消证明材料而未取消的,严肃追究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容错机制,结合我县“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具体情况,合理界定容错范围,宽容失败。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2月)。

2020年12月,制定我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成立“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2021年1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完成证明事项全面梳理工作,确定清理范围,并将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6月)。

2021年3月,根据第一轮清理结果,拟定《云阳县第一批免交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1)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021年3月至6月,各职能部门对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涉及本部门的证明事项进行动态清理,并将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司法局集中审核。

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水、电、天然气、网络、教育等公共服务单位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司法局集中审核。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次公布免交证明事项清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8月)。

对创建“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进行查漏补缺,确保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落到实处。深入开展“无证明城市”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学习、可推广的示范案例,及时把改革经验转化为制度化成果加以巩固,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动改革走深走实。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统筹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建立“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会议,协调推进落实“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对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高效完成。

(三)压实工作责任。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办事大厅数据统计梳理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县大数据发展局要做好证明材料核验系统的建设和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对接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县发展改革委要探索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及“无证明城市”工作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无证明城市”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引导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督促检查。对“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督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将“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列入全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内容,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

附件:1.云阳县第一批免交证明事项清单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1

云阳县第一批免交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名称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或
公共服务事项

证明用途

索要
单位

出具单位

设定依据

替代方式

备注

名称

类型

数据查询

部门核验

告知承诺

1

非渝户籍人员(就业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证明

社保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非渝户籍人员(就业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县公安局

县人力社保局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北京等六城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公境传〔2012883号)规定: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需求,公安部决定自20129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以下简称“六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以下简称“就业地办证工作”)。在六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2

非渝户籍人员(就学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证明

高校在读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非渝户籍人员(就学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全日制高校出具的高校在读证明

县公安局

全日制高校

《关于将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纳入六城市就近办证人群范围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2914号)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出国(境)愿望日趋强烈,为进一步便利在校大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将在上述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就近办证的人群范围,即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等材料,向在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港澳台的证件申请政策依照在读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学信网查询

3

机动车登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机动车是否买强制保险

县公安局

云阳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

4

因权利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公安局、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5

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原件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给付

行政给付

证明人已死亡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医院等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全文。

2.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自身未持有死亡证明原件者,采取告知承诺制

6

夜间作业审批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证明

夜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联合审批

7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无犯罪证明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共服务

出国公证

县公证处

县公安局

1.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2.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第8项:……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发函核查

8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

法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

行政许可

证明法人无违法情形

县文化旅游委

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发函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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