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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