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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22人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2〕15号)
日期:2022-07-05 字体:【




王某某等22人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215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2

申请人:王某某3

申请人:王某某4

申请人:王某某5

申请人:王某某6

申请人:王某某7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2

申请人:龚某某

申请人:龚某某2

申请人:龚某某3

申请人:龚某某4

申请人:龚某某5

申请人:龚某某6

申请人:龚某某7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罗某某2

申请人:蒋某某

申请人:蒋某某2

申请人:谢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于20223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侵占农用地及林地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52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侵占农用地及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人称

一、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巨科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采矿许可证》、《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能替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行政处理告知书》遗漏基本事实,未对巨科公司非法占用申请人的农用地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巨科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云阳县****村第*村民小组(原马槽村老*组)居住并承包林地、耕地,持有相关《林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2021年初,巨科公司在申请人所在村组采矿,毁坏申请人承包的林地超70余亩,砍伐树木约万棵;侵占、毁坏申请人承包的耕地20余亩,其中含部分基本农田,其破坏程度基本属于永久性破坏,且水源被永久破坏,导致几十亩良田无法耕种。

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违法查处,但被申请人《行政处理告知书》以巨科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为由,未对该公司占用农田一事进行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因从事开采采矿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方可使用土地进行采矿。《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也不能替代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巨科公司占用林地采矿,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二、巨科公司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且巨科公司使用林地、砍伐树木并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合法持有《林权证》,作为林地合法的使用权人,巨科公司使用林地、砍伐森林数木未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巨科公司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其破坏林地及耕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七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对巨科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记载申请人为22人,但《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落款申请人签名只有胡贵明一人签名,其他人并没有签名,故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行政复议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王某某等22人于2022110日要求行政复议答复人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复议答复人受理该投诉后,并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1314日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经调查核实,202110月,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2352021017150151251),有效期至202611月,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每年20万吨,矿区面积0.0761平方公里;2021910日,在云阳县林业局办理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地审字(2021226号);2022113日,在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办理了《关于同意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云阳县**镇巨科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新建)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通知》(云阳应急发(20221号)。

本机关经对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目前没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其所占林地已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故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并无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河沟用地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2021126日,云阳县水利局给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水利罚(202111号),本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不具有查处职权。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第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等22人于2022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科公司”)非法侵占农用地及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申请人于2022110日签收该邮件。

被申请人于2022314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告知巨科公司采矿办理的相关手续的情况、占地建设情况,其调查结论为:鉴于该公司修建施工区、工程便道等所占用的土地属于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县水利局按职能依法进行了处罚。经对比《**镇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图》,目前没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其所占林地已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王某某5

云阳县林业局于2021930日作出《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地审字﹝2021226号),同意巨科公司临时使用云阳县*****组集体林地1.8933公顷,用于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临时占用时间为24个月,即2021911日至2023910;于202218日作出《森林防火通道使用林地批准书》(云林地审字﹝202210号),同意****村修建一条森林防火通道使用云阳县*****组集体林地面积0.2663公顷。巨科公司于2022119日、126日分别取得渝2047222、渝204722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22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2352021017150151251),有效期至202611月,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每年20万吨,矿区面积0.0761平方公里

云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113作出《关于同意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云阳县**镇巨科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新建)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通知》(云阳应急发(20221号),同意巨科公司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并对施工提出要求。

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于2022124日作出《关于同意****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占用林地的批复》(云森防中心﹝20223号),同意**村使用林地修建一条森林防火通道,长度约500米,涉及该村*组起点为***,终点为***

巨科公司于2021328日与****村老*组、老*组分别签订了《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约定对老五组矿区范围内的69人、老六组矿区范围内的109人按人均200/年进行补偿,共补偿7年,补偿费已按约定兑付。

另查明,云阳县水利局于20211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水利罚﹝202111号):(一)限于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月内,尽快补办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审批要求进行涉河建设,保证行洪安全;(二)罚款四万元。

云阳县林业局于2022318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林罚决字﹝20221号),认定巨科公司在修建道路时造成林木林地毁坏和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林木毁坏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林木;二、林地毁坏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复绿方案为准);三、堆场占用林地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复绿方案为准)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共计7673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5份)及快递封面复印件;

4.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及邮寄单;

5.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2352021017150151251);

6.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地审字﹝2021226号);

7.森林防火通道使用林地批准书(云林地审字﹝202210号);

8.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关于同意****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占用林地的批复(云森防中心﹝20223号);

9.林木采伐许可证(2份);

10.地块(项目)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截图(2份);

1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林罚决字﹝20221号);

12.云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林罚决字﹝20221号);

13.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2份);

14.云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云阳县**镇巨科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新建)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通知(云阳应急发(20221号)

15.询问笔录3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请求撤处理告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查处职责,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监管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被申请人系云阳县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具有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24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处理告知书,系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非法占用河道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同时也对收到查处申请后调查的情况作出了说明,该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设定行政权力义务,不对申请人的行政权力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理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项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

三、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云阳县巨科建材公司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该条详细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从云阳县水利局、云阳县林业局提取相关的处罚资料,比对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询问了相关证人,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手续,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未对该案立案查处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侵占农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机关不予支持。

****村老*组与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328日签订了《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该合同村民小组组长及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认为云阳县巨科建材有限公司未补偿到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并非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占地过程中能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要求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系行政机关在履行查处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应移送的法律依据,涉嫌犯罪移送并非复议机关的审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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