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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不服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2〕1号)
日期:2022-03-20 字体:【




谭某某不服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21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拆除其房屋行政行为,于2022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强制行为违法,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238日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于202151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黄石镇***的商铺营业房屋面积458.25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于2021519日组织行政征地拆迁人员强制拆除谭某某位于黄石镇**村*组的商铺营业房屋面积458.25平方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求云阳县人民政府确认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本案复议申请人属于重庆市云阳县***村民,属于【渝府地2019〕730号】及【渝府地〔2020340号】批复征收范围,案涉土地征收经过了公告,同时也公告了安置补偿方案,案涉土地属于依法征收。

二、本案没有对复议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不属于强制行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与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于2021318日签署了《补偿销号合同》《社保缴费代扣协议》、领取了补偿资金,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答复人出具了《房屋拆迁委托书》,复议申请人是自愿申请签署安置销号合同,自愿领取补偿款,并委托黄石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故本案行政复议答复人不属于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

综上,复议申请人主张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故其要求确认违法的事实不存在,建议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为谭某某,房屋坐落云阳县黄石镇***,房屋结构为砖混,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用途为住宅。

申请人系云阳县黄石镇**邮政便民店的经营者,便民店属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95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730号),批准黄石镇***社区*组等5个组集体农用地42.5678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4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2019625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云阳府征公201911号),对渝府地〔2019730号批复内容进行了公告;2019627日,经云阳县人民政府批复后,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规划资源征补公〔201911号),对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20213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和《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参保人员社保缴费代扣协议》,补偿销号合同对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进行了约定。同日,申请人签订了《旧房拆除处理承诺书》、《房屋拆迁委托书》,认可其房屋补偿后委托被申请人拆除和处理,被申请人将各项补偿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20214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房屋限期拆房通知》,该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未按照补偿安置销号合同约定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现期限已过,要求申请人于2021416日前搬离房屋内所有物品,逾期不搬离视为自动放弃,被申请人将于2021421日实施拆除。

202151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书;

4.现场照片7张;

5.云阳县黄石镇**村邮政便民店营业执照;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行政复议答复书;

8.渝府地〔2019〕730号征地批复;

9.征地公告(云阳府征公〔2019〕11号);

10.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云阳府土〔2019〕36号);

11.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云规划资源征补公〔2019〕11号);

12.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及附件、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参保人员社保缴费代扣协议及附件、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表;

13.旧房拆除处理承诺书、房屋拆迁委托书、青苗林木已补偿承诺书、坟墓搬迁承诺书;

14.房屋限期拆房通知。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属于受理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及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云阳县黄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销号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生效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乙方自行承担拆房的安全责任,其残值归乙方所有。乙方也可以书面委托政府拆除。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约定的补偿款后,申请人应按约自行拆除房屋。后申请人签订了《旧房拆除处理承诺书》、《房屋拆迁委托书》,承诺将房屋交被申请人拆除并放弃旧房残值及相关设施,应视为申请人选择了将房屋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将相应补偿费用补偿到位后,申请人未自行拆房,在申请人未按照房屋限期拆除通知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诺书、委托书拆除案涉房屋不违反双方的约定,系完成申请人的委托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其补偿后的房屋应适用该条规定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各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也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

申请人获得补偿后,对该房屋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拆除该房屋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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