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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不服县林业局经济林变更公益林行为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2〕9号)
日期:2022-05-22 字体:【




蒋某某不服县林业局经济林变更公益林行为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29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林业局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林业局将其承包的经济林划定为公益林,于20223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变更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420000元。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42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经济林划为公益林的行政决定;

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420000元。

申请人称:2003年我承包了****村(现为**街道**社区)的一个果园,面积约280亩(以东南西北界为准),承包期限为30年。2004年我种植了花椒、柠檬、佛手等77000株,同年办理了林权证,林权性质为经济林。2018年我将果园转租给潘某某,林业公安多次阻拦潘某某的经营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转租目的。县林业局将我原有经济林划定为公益林,我一直处于不知情,我于20221月到林业局资源科查实,才知道林业局变更了我的林权性质。

被申请人称

一、区划为地方公益林是上级政策的规定。2012年度,在我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公益林区划中,该山场绝大部分区划为地方公益林。2018年,重庆市再次对公益林进行落界,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林区划落界技术要求的通知》(渝林办〔201830号)规定:“长江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没有区划为国家公益林的,原则上区划为地方公益林。”该林地区域没有划为国家公益林,而划为地方公益林符合渝林办〔2018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林地区划为地方公益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政策及上级要求的技术规范正确。

二、关于其他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说明

(一)山场现地调查基本情况。2022311日,县林业局、**街道联合到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山场位于长江干流第一层山脊内,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人工,总面积为184.6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63.8亩)。林地面积以地类分为:有林地85.2亩、灌木林地78.6亩;林地面积以林种分为:防护林162.5亩、薪炭林0.6亩、用材林0.7亩;林地面积以森林类型分为:地方公益林162.5亩、商品林1.3亩。

(二)经济林不一定必须区划为商品林。20044月,取得承包山场的林权证中,林种确定为经济林。当时林权证中林种是以林木用途确定,而后公益林区划是以生态保护性质确定,林权证的林种(经济林)与公益林区划(商品林)没有直接关联。也就是说经济林可以区划为商品林,也可以区划为公益林。申请人提出经济林就是商品林,没有政策依据

(三)违约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因区划为公益林造成的。一是合同双方约定就说明了不得从事违法和非法活动。2018625日,山场转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山场的管理、经营与甲方(申请人)无关,因此申请人也只能是乙方(潘某某)。同时乙方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实施非法毁林,是乙方的违法行为,与该山场区划为公益林没有关联。二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产生的违约及支付款与公益林区划没有关联。2021926日,蒋某某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潘某某没有履行合同。从万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纠纷是因为潘某某没有履行合同,并不是因为区划为公益林而产生的违约造林损失。

(四)林权转租及毁林开垦存在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一是林权转租存在违规行为。202217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山场土地所有方)出具说明:“第二次转租,居委会及集体并不知晓”《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规定“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需经原出让方同意;重庆市《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接流转的权利。”综上政策规定,该转租林地程序上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二是第二次承租方存在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存在“第二次承租者,在承租期间,没有依法办理手续,非法毁林”的情况,当时森林公安及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合理合法。截至目前,仍然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继续依法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存在有关部门依法制止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利用(使用)该林地。一是可以进行低效林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90-200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中规定可以进行低效林改造。申请人只要提供有效资料,依法审批后,可以栽植有价值的经济林木。二是可以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35号令)的有关规定,只要符合35号令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区划为地方公益林事实清楚,政策充分,适用公益林落界区划技术规程正确,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符合上级的文件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地方公益林区划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3729日,申请人与云阳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20041124日,申请人办理林权证,证载:权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蒋某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蒋某某;座落:**村;面积:280亩;主要树种:花椒、柠檬、佛手;株数:7.7万株;林种:经济林;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33729日。

2018626日,申请人与潘某某签订了《山场转租合同》,约定将果园转租给潘某某,期限15年,转租费每年28000元(贰万捌仟元),按年支付。后因转租合同纠纷,申请人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916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人与潘某某签订的《山场转租合同》,并由潘某某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及违约金。

另查明,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调查显示:该山场位于长江干流第一层山脊内,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人工,总面积为12.3162公顷(即184.6507亩),其中林地面积10.928/公顷(即163.8486亩),水库面积0.8817公顷(即13.2188亩),耕地0.5058公顷(即7.5870亩)。该林地按地类划分有:林地5.6871公顷(即85.2638亩),灌木林地5.2416公顷(即78.5847亩);按林种划分有:防护林10.8440公顷(即162.5787亩),薪炭林0.0339公顷(即0.5082亩),用材林0.0508公顷(即0.7616亩);按森林类别划分有:公益林10.8440公顷(即162.5787亩),商品林0.0847公顷(即1.2698亩);按起源划分为人工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村二组果园承包合同、付款收据;

3.地方公益林图片1份、谷歌地图四周边界图片1份;

4.林权证;

5.山场转租合同;

6.行政复议答复书;

7.《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林区划落界技术要求的通知》(渝林办〔201830号);

8.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街道**社区果园现地调查情况的说明及现地调查勘验图;

9.2021)渝0101民初2695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证明书;

10.**街道**社区关于蒋某某承包土地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申请人要求撤销将经济林划为公益林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涉案林地经济林变划定公益林,导致自己无法继续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2 号)第九条规定、《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林区划落界技术要求的通知》(渝林办〔201830号)的要求,将包括申请人承包经营的果园划定为公益林,实质是根据公益林的划定条件对不特定地块实施的划定行为,这一行政行为区别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该行为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划定地方公益林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同时,《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2 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申请人所涉承包果园被区划为公益林,最终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局进行发布,并非由云阳县林业局决定发布,申请人列云阳县林业局为被申请人系错列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20000元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因被申请人将**街道**社区的林地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行政赔偿,该请求无事实法律基础,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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