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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22〕12号)
日期:2022-05-22 字体:【




黄某某不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212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受理,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悉,该判决书认定“黄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在劳动中受伤”。而2015年4月2日复印的《云阳县中医院一门诊住院病案首页》载明“黄某某入院日期2013年8月23日8时30分,记录日期2013年8月23日9时30分的事实”。两者的事实不一致,实际上,申请人自2013年8月20日8时至2013年8月23日8时30分期间,云阳县中医院见死不救,未给申请人服一粒药、输一滴液、未打一针。云阳县中医院延误了申请人的最佳治疗时机,该争议没有消除之前,黄某某有权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送达的(2020)最高法再***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的当日计算申请人自知道医疗事故争议事项起算日期。申请人有权自该日起1年内向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递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既无案号,又无年号,也无文号,显失公正的《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其作出的《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

一、本案相关事实经过。申请人黄某某2017年3月17日向答复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答复人于3月31日已回复申请人黄某某;同年4月6日申请人黄某某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卫行复字〔2017〕3号),责令答复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黄某某作出云卫信访初〔2017〕14号答复意见书,后申请人黄某某起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云卫信访初〔2017〕14号答复意见书,判令答复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235行初**号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黄某某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行终**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黄某某2022年3月9日再次向答复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经答复人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作出并送达申请人黄某某《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答复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云阳县中医院和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申请人黄某某2017年3月17日向答复人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的诊疗时间进行了确认为2013年8月20日,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于2016年1月18日,对云阳县中医院执业医师丁某,作出卫生行政处理决定书(云卫医罚〔2015〕102号),予以暂停六个月执业的行政处罚。

三、答复人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从2015年4月2日起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可能受到损害,应当在一年内向原云阳卫计委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答复意见书》(云卫信访初〔2017〕14号)已经被两审法院确认合法,申请人黄某某于2022年3月9日再次向答复人申请系重复申请。

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系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8月20日在给料仓提升机进行检修时,从钢丝绳滑落掉下摔伤,同日,申请人到云阳县中医院治疗,云阳县中医院医生在病历上将住院日期写成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11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3〕4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2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2015〕4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2013年8月2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26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追回已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106110.75元,并处罚款212221.50元。

2015年4月2日,申请人从云阳县中医院复印病历,于同年8月10向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要求查清云阳县中医院提供虚假病历的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对云阳县中医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规范病历书写、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加强医院管理的监督意见,并于2016年1月18日对云阳县中医院医生丁某作出暂停六个月执业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2017年3月17日向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对其受伤住院期间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形作出《卫生行政处理决定书》;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回复》,回复告知了行政处理情况,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将相关鉴定材料及鉴定费用交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医疗事故鉴定,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卫行复字〔2017〕3号),确认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回复》违法,责令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重新作出处理。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答复意见书》(云卫信访初〔2017〕14号)(以下简称14号答复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14号答复意见书,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4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卫行复字〔2017〕7号)(以下简称7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4号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不服14号答复意见书及7号复议决定,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235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14号答复意见书及撤销被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7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接到该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查明和确认的事实,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2019年1月10日,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云阳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以及云阳县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云阳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另查明,申请人黄某某与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1251601.4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5.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外来资料收取回执单;

6.云阳县中医院住院病历;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号)

8.行政复议答复书

9.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2017年3月17日);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卫医罚〔2015〕102号)

11.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回复;

12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4月6日);

13.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卫行复字〔2017〕3号)

14.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黄某某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答复意见书(云卫信访初字2017〕14号)

15.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7月4日);

16.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卫行复〔2017〕7号)及送达回执

17.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渝0235行初**号);

18.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2行终**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被申请人系云阳县区域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体合法;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系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据充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14号答复意见书,以申请人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4号答复意见书经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并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235行初**号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号判决书,复议决定及两审法院的判决书确认14号答复意见书的合法性。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申请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接到该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查明和确认的事实,认为申请人系重复申请医疗事故处理,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如何计算,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载明:“本案黄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到云阳县中医院就诊,2015年4月2日从云阳县中医院复印病历,同年8月10日就云阳县中医院提供虚假病历向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要求查清病历虚假的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黄某某从2015年4月2日起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可能受到损害,应当在一年内向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黄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已超过一年的时限,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0)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改变了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结果,但并改变(2018)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申请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被申请人受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缺乏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充分,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黄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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