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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堰坪府发〔2019〕8号

 

 

云阳县堰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堰坪镇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加强堰坪镇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云阳县堰坪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堰坪镇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制度

 

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六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建议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村委会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阶梯水价,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定价。水费由各村委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条 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村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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