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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府发〔2020〕31号

沙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成立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的批复

沙市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报送的关于成立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章程草案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有固定的住所,合法的资产,设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有理事会、监事会,确定了法定代表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整个准备活动合法规范,具有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特此批准成立|“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请你们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自觉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按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附件: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章程

沙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云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

2019年12月19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本集体经济组织,维护、保障集体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四组。

经济性质: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设立,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成员为股东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本社的宗旨是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本社股东的收入。

第五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是: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集体资产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  本社在新桥村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沙市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各级农业、质监、税务、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八条  保证村党组织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工作空间和话语权,实行重大决策事项预审制。凡涉及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村党组织上报镇党委政府预审后,才能提交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1. 章程修改;

2.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4. 收益分配方案;

5. 对外投资及合作;

6. 借款、贷款及担保;

7. 经济合同的签订;

8.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劳动报酬;

9.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在经营管理人员选择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组织考察推荐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十条  理事长是落实村党组织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尽责、主动担责,对合作社工作负有领导、实施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股东

第十一条  承认本章程,持有本社股权,并取得本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社股东。

第十二条  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年满18周岁并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生产、生活服务;

3. 享受本社规定的各项集体福利和公益服务;

4. 按照股份获得分红;

5. 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6.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7. 有权举报本社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8. 本社解散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剩余财产的权利;

9. 本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社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2.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3. 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工作;

4. 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集体和股东财产安全;

5. 本社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1. 依法归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 本社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产役畜、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3. 本社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4. 本社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5. 本社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6. 本社由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7. 本社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

8.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根据本社2017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结果,本社总资产17.49万元(不含资源性资产),总负债0元,净资产17.49万元。资源性资产共有土地0亩。

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社将集体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固定性资产),按2019年12月19日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沙市镇新桥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具体方案》中所确定的价值和方法,全部折股量化到人。

第十六条 本社共有股东2330人,设置个人股 4328股,不设集体股,按本社股权设置方案配置给股东,每股金额(确定份额的可不写)。

第十七条  股权一经设置,即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以本社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2019年12月19日24时为时点,该时点后本社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不再给其量化股份,但新增人员可通过继承、转让获得本社股份,经本社同意后成为本社股东。

第十八条  折股量化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由本社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记名股权证书,股东的股权可依本社章程及有关规定继承,在本社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本社股份仅限在本社成员范围内进行转让。股份转让由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每个股东户持有股份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社股份总数的10%。

本社股东户股东消亡的,原则上在该股东户成员中继承。整户消亡的,可根据《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该股东户股份继承,继承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1人代表行使股份权利。对放弃继承股份的,应由其本人书面声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继承人非本社成员的,可由本人持有所继承的股份,享有按股份分配收益的权利,并可按规定转让其收益分配权,除此以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分红。股权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通过、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大会代表;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4. 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 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 本社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7. 重要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

8. 决定土地征收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 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10. 审议本社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11.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上述一、二项外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由本村是股东的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任期一致。本社设股东代表50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股东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经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管理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人组成。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可通过选举的方式,由是股东的村“两委”成员担任。理事长可通过选举的方式,由是股东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是股东的,是由股东的村委会主任担任。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由股东(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可通过选举的方式,由是股东的现村民小组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筹备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3. 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工作人员;

4.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公益事业建设方案、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5. 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6. 制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7. 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8. 履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3/4以上理事参加。

非理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 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3. 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4. 主持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5. 代表本社或授权相关人员签订协议、合同;

6. 本社财务由理事长负责签字;

7. 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除理事长之外的理事会全体成员共同组织会议,一切决议全体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的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成员2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济联合社通过选举的方式,由是股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任期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一致。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 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理事会及其股东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 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 检查监督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6. 协助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7. 向股东(代表)大会做监事工作报告;

8.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9.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

10.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参加,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1. 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3. 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4. 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6.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费、租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严格遵照和贯彻市、区、镇(街)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设财务人员一名,负责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与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如当年有集体经营收益的,可参照村干部补助标准,给予经营收益一定比例的岗位补贴。对集体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根据经常性财务收支情况,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可将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支出作为重要内容,以支持其建设和发展。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月逐笔明细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履行第八条前置程序后,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当年可分配收益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1. 根据实际需求从当年收益中提取5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用于集体公益性事务。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方面开支。

2.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剩余部分用于股权分红,分红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分配。如股均分红不足50元时,可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

第五十一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沙市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沙市镇审核,经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报云阳县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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