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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县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村(社区)。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助残服务等。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第五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认定范围: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除第(五)条外,上述人员从业年龄均为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内;第(五)条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1、2级(或相当于)的残疾人员;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包括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就业)等人员;

(三)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

(四)公益性岗位工作由其他人顶替的人员;

(五)已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已满3年或者5年的人员;

(八)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九)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人员;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双方所签订协议为准,所需资金在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月足额发放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  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明确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安排该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杜绝同一从业人员从事多个部门的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在岗工作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工作内容从事相应工作,工作量的确定以工作时长为依据,按照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不少于50小时。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并负责完善日常考核记录,每月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备案。严禁从业人员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等情况。

(三)明确定期检查制度。乡社保所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

第九条  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对动态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将人员退出、调整、新录用等资料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纸质资料包括申请书、劳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以及公示照片等。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及时报告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县人力社保局(或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空岗、挂岗、冒名顶替,不能亲自履行工作职责的;

(8)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加强公益性岗位违规情况的处理。凡不按政策开展工作,出现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空岗、挂岗、冒名顶替、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违规领取的公益性岗位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由涉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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