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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委初拟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至县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刘一鸣;联系电话:18716588826。

  

云阳县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实行平面审批”和快速审批,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加快项目实施和建成投用。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决策

(一)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初步明确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等内容。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三年滚动项目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县发展改革委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县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纳入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并根据后续进度实时更新。根据上级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情况,依托大数据和智能化技术,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填报机制。

(三)三年滚动资金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结合项目功能定位和社会经济效益,统筹平衡行业间规划项目、行业内部规划项目和存量项目,剔除重复建设和同质化建设内容后,按轻重缓急分年度提出工作目标和财政资金需求,编制本行业项目三年滚动资金计划。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资源平衡情况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全县三年滚动资金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当年未开工或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县财政局收回其资金,相应调整资金计划。

二、策划生成

(一)前期研究。对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审批权限在县级的项目,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和专项论证单位比选,提前开展方案论证。方案论证包含地勘、环评、城市绿化、水保、地灾、文物、地震、自然资源保护地等相关专项。鼓励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重大项目储备库。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提供空间底图技术服务,协助开展前期研究。鼓励技术条件好、选址用地简单的项目,直接按照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开展设计。鼓励采用BIM等技术直接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组织形式。探索项目法人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式,确定1家单位或联合体,统筹负责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阶段设计工作和支持。鼓励县属国有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增强自身力量建设,发挥技术优势,支撑本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广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拟申请中央或市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鼓励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式,加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方案及其设计单位(团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的,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等审查通过后,项目法人可委托优选产生的方案设计单位(团队)继续承担后续设计工作。

(三)前期经费。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进行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3号)执行。

(四)工作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县属相关部门将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生态、绿地、林地、市政公用、文物、自然资源保护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信息提交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基础平台共享,并负责动态更新完善。

三、项目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县发展改革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纳入县级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或相关行业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在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直接赋码。未纳入县级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或相关行业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选址和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方案设计稳定的房屋建筑项目,取得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后,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结合“空间协同论证综合意见”,指导项目法人深化方案设计后,5工作日内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护坡、河道治理、市政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策划项目时要统筹考虑筹资渠道,把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和发行专项债券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重要方式。涉及融资的项目,要将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重点,结合融资结构和项目收益来源,科学规划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必要时,项目融资方案须由县发展改革委征求县金融服务中心意见。涉及使用县财政资金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委须会签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总投资及资金筹集方式等进行审查,充分论证经济技术可行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后再审批。

涉及国家或市级事权、暂时无法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县发展改革委可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初步设计的技术要件。

(四)初设及概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行同步办理、并联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统一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的技术支撑单位。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概算文本及相关文件,县发展改革委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概算进行技术审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及费用明细表。县发展改革委依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概算审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投资概算。

涉及使用县财政资金的项目,县财政局同步出具县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县发展改革委再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涉及国家或市级事权、暂时无法审批初步设计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出具“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施工图设计、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下等级公路,以及总投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鼓励不涉及高切坡、深基坑等安全的,以及工程量不大、技术难度不高的一般市政、房屋、交通、小型水利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利用BIM等新技术,创新“制度+技术”相结合的前期工作新流程,合理归并、整合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编制等前期技术准备环节,进一步为各类政府管理、决策提供更详实技术准备。县级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技术深度,研究探索新技术应用下的新型监管方式。

(五)用地规划许可。县政府批复土地划拨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12个工作日内一并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涉及权属关系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落实权属单位同意占用意见后,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护坡、河道治理、市政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或市级事权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审査意见”,作为后续开展细化论证的技术要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法人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权属关系的,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安全、文物、地震、机场、水务应急、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2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涉及国家或市级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细化论证的技术要件。探索试点告知承诺方式,加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七)施工图审查。取消建筑面100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次支道路的施工图审查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八)招标。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凡是不具备法定理由的,一律不得申请变更招标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九)施工许可。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按规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合同审查机制。除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施工许可。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等部门应13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通一平”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法人作出项目依法合规实施的承诺后进场施工。涉及高切坡、高填方、深基坑的,项目法人在高切坡、高填方、深基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进场施工。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法人完善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进场施工。

四、项目建设

(一)进度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安排年度实施的建设内容,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用。

(二)质量控制。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工程质量。

(三)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切实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追加工程投资。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必须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同步完成隐蔽工程签证和能真实、完整反映工程投资情况的影像资料。

统一由县财政评审中心,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技术支撑单位,积极研究、尽快部署在线过程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投资增减、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情况进行反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或市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先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后,再报县发展改革委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会审后进行核定。未批先建或违规超概的,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按程序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完成以上程序后,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调度。县重点项目办要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项目台账、进度台账、问题台账,高位推动、系统调度、限时解决。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办、县重点项目办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实行重点项目“一月一通报”。严格执行“三定三单”管理制度,对未完成进度要求的,发黄单予以警示被市级通报的,发红单予以警告。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实行分级调度机制。

各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要及时梳理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管县领导推行现场办公,实时调度解决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常务副县长每月召集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调度会,集中研究解决一批卡点难点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交办,相关责任单位限时完成。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项目推动需要不定期对全县重点项目进行调度。

(五)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投用及评价

(一)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审查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委托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二)结算和决算。对竣工验收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和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相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三)不动产登记。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四)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由县财政局总体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评价项目,必要时可组织项目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中介评审机构共同参与。项目后评价原始材料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标志性县级重大项目建成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后评价。

(五)考核评价。由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向上资金争取额度,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重点项目完成质效排名全县前三名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排名全县倒数后三名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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