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司法局关于征求《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县政府安排,县司法局起草了《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更加符合云阳县实际,现特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将相关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17:00前书面反馈给县司法局(联系人:赵鹏,联系方式:55818528、13452633503,邮箱:359745569@qq.com)
云阳县司法局
2019年5月20日
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若干规定》(渝府发〔2013〕6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云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事前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操作指南和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要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操作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分类别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构每年1月底前要将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对其中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构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立案调查的除外),超过的不予批准。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对同一单位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县司法行政部门汇总编制形成的云阳县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云阳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构要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各行政执法机构分类别建立企业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涉企行政执法,除确实不适宜“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执法的以外(需在年度涉企执法计划中详细注明原因),都应当随机抽取被执法企业及执法人员。
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及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事项,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事中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应当建立检查审批登记制度。检查审批表必须由行政执法机构主要领导签署,并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台账》后,方可实施检查。
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检查,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业实施抽样检验的,在满足抽样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少抽取样品,并按照成本价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检单位以及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要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严格检查过程记录,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共同监管的,牵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统一安排执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外,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县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层级联动执法制度,协调涉企执法计划,避免重复执法。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中承担主要职责的法定行政执法机构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为配合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各配合单位职责分工、工作内容、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具体事项。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协调处理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
配合单位应当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按要求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装备、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涉企联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出现执法职权争议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先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任何执法机构不得以实行联合行政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不适宜“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方式的事项以及国家和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实行月度审批及登记制度,申报表应明确检查目的、时间、方法、项目、范围和依据。
突发紧急情况下的执法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的个案执法等特殊情况,可予以先行检查,但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登记审批手续。
第四章 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构、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目录以及上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县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涉企行政执法案卷开展抽查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确定评查等次。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治县考核,同时向社会公布。
县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机构还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检查频次等执法检查要求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准,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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