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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云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为规范征收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凡自愿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置费的,按全年应征收总额减征20%。

(二)征收方式:城镇范围内的居民、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由县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单位(云阳水利水电公司)代收。企业单位、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集贸市场、商场、餐饮、其他商业门店(网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云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组织人员征收。城市居民按户计算;暂住人口按人计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集贸市场、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餐饮,按生活垃圾量计算;商场、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二、组织管理

(一)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云阳水利水电公司、云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实施,核准供水户数(总表和分表数)、城区暂住人口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在册职工人数(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计算,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核定集贸市场、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餐饮日产垃圾量;核实商场、其他商业门店(网点)的营业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云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云阳水利水电公司要建立收费台帐,制定出方便快捷的收费办法。

(三)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管理,成立收费协调小组,及时解决收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密切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时足额征收到位。

三、云阳水利水电公司收费专用票据中应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项目,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形成一票式管理。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云阳水利水电公司、云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手续费按实收总额的8%提取。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发〔2006〕49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云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附件

云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 注

1

城市居民

6.4元/户·月

城市居民

按城市居民户数计收

2

暂住人口

1.6元/人·月

暂住人口(含建筑工地)

按暂住人口数计收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性团体

1.6元/人·月

各机关、事业、团体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人数计收

4

集贸市场、餐饮、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

88元/吨

各经营业主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

52元/吨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5

其他商业门店(网点)

营业面积200m2以下的商业门店(网点)

0.44元/平方米·月

各经营业主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m2的,按20m2的计收。

营业面积200m2至500m2的商业门店(网点)

0.4元/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200m2的商业门店(网点)

营业面积500m2至1000m2的商业门店(网点)

0.36元/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500m2的商业门店(网点)

营业面积1000m2以上的商业门店(网点)

0.32元/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1000m2的商业门店(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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