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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砖厂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案的公示
日期:2022-12-21 字体:【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砖厂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案的公示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1日,我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砖厂不能提供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计划、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职业卫生档案,不能提供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能提供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回执;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告知书,我支队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经过调查,于2021年5月27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砖厂立即整改。该砖厂对以上处罚无异议,于2021年5月27日完全履行,顺利结案。

2022年10月12日,我支队按照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对2021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时发现:该砖厂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同时未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经调查核实,经过合议,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砖厂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已按期全部履行了以上行政处罚的相关义务。

案情分析

(一) 裁量标准是否得当

为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支队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推进包容柔性执法,帮助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助力企业发展。企业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对轻微违法、首次违法行为,只要没有突破法律底线,均进行教育、免罚、轻罚。该砖厂2021年因为首次发现,加上积极配合调查,经过合议酌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今年的“回头看”检查中,该砖厂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用人单位,但仍未落实整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为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经过合议和法制审核,给予该砖厂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思考建议

我们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通俗的说就是指的“五盒一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有详细的说明,用人单位可以参考使用。

其中的“一袋”就是指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很多用人单位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未进行有效管理。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材料等。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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