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的公示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1日,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书》转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书示:某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执法人员根据报告书上的被采样单位、采样时间和采样人,开展了实地调查工作,询问了供水单位人员和采样人员,调查结果如下:2022年2月21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在该供水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了规范采样,并及时将水样送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室进行了检测。2022年3月30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结果报告,显示末梢水中菌落总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执法人员对此次案件调查结果进行了合议,该供水单位属于再次发现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云阳县某集中式供水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1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情分析
(一)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一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频率。经询问该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人,采取水样当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人员严格按照采水流程采样,并有该集中式供水单位工作人员陪同,此次采样结果真实有效。《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本次采样检测显示末梢水的菌落总数超标。
综上,某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显示,该集中式供水单位违反了此条款,法律适用正确。
三、思考建议
饮用水安全是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优质、安全饮用水的可靠供给是建设健康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饮用水水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制水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做实对制水人员的操作规程培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督促制水人员执行到位,确保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做到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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