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云阳县委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渝委发〔2022〕9号)县卫生健康委牵头草拟了《中共云阳县委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工作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21日前,将宝贵意见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邮箱:1737593767@qq.com。
附件:中共云阳县委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2〕9号)精神,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下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2025年,全县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为“0”,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5‰、3.5‰和5‰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5%以上,义务教育资源更加优质均衡,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我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任务
(一)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生育制约措施。依法组织实施《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按要求取消社会抚养费,开展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一致。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再生育服务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服务管理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统一部署,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试点。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队伍,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落实。
3.加强人口监测和分析研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推送和共享机制,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人口发展分析研究。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夯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妇幼服务网络。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妇幼保健机构体系建设,积极谋划按三级妇女儿童医院创建标准提升医院内涵建设,完成县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加强综合医院及基层卫生院孕产妇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扩大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持续深入推进妇幼健康联盟,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深入推进医防融合改革。率先使用“重庆市孕产妇健康管理系统”,开展线上精准服务,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2.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孕产妇、儿童保健水平。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全面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项目,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与人工流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结构改善。强化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继续发挥好县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作用,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强化落实政府主导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逐步将多种遗传代谢病等纳入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1.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编制全县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积极争取市级奖补资金,对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机构给予奖补。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放宽到法定最长租赁期限。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重庆幼儿师专梨园校区、县职教中心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品牌。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的支持和指导。利用“重庆市孕产妇健康管理系统”,组建线上孕育专家团队,主动对接孕育对象,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优质精准的婴幼儿早期发展线上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依托妇幼保健资源,支持推进医育结合;搭建县乡村三级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平台,利用孕育专家团队引领优势,增强乡村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推动科学育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向基层下沉;强化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发展线上线下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婴幼儿家庭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全面落实,提升全县优生优育整体水平。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3.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县政府按照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的标准,结合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幼儿园等布局,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普惠性公(民)办幼儿园在满足适龄的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后,根据幼儿园条件和情况,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班。新建幼儿园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托育服务设备设施,预设托位数。幼儿园在改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增设托育服务设备设施。依托县妇幼保健院,建成具有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支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相应的托育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4.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标准,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全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支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四)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1.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有关保险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落实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2.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调换公租房房源。
3.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科学测算学位,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改建、扩建一批公办园。着力提升普及普惠水平,加快推进公办幼儿园的增量发展,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与管制。全面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坚持科学保教,全面推广推行安吉游戏。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收费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4.促进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扩大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深入推进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探索妥善解决好学校有场地师资、家长有培训需求、机构有培训能力的现实矛盾,依法依规积极发展校内兴趣爱好培训班,减轻学生校外培训支出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 “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全覆盖。
5.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依法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保障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为因生育中断再就业的女性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6.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婚育的社会价值,加强对适龄人群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大力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担养育责任。协助市级开展婚俗改革试点,传承良好家风家教,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引导群众摒弃婚嫁陈规陋习。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五)持续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行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德育教育、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新时代好少年”。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切实抓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
(六)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1.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协同发展。改造农村敬老院,规划建设片区集中托养中心,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以村(社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老年人以及无业人口进行吸收登记,通过年轻的照顾年老的、健康的照顾有困难的方式实现老年人群体间相互照顾和慰藉。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服务。以打造渝东北养老养生基地为目标,引导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在县城区和城郊规划布局3-4个大型医养结合中高端养老机构。到2025年,全县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不低于40张,普惠型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80%。
2.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成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老龄人口数据库和互联网在线运行平台,向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发放智能终端,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实现有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在建成的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套建设公共洗浴、中央厨房、家政服务等设备设施,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倡导志愿者服务,定期组织志愿者对居家老人开展理发、心理疏导、家庭保洁和亲情关怀等活动。
3.促进医康养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在敬老院设立医疗服务点,规范医养签约合作,提升签约服务质效。依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家庭医生签约进一步抓实老年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控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养+防、治、护、安”医养结合服务。新建设的农村区域医疗次中心,规划设立老年医学科,新增医疗床位要向老年科倾斜。发挥中医药在促进老年人健康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医康养人才培训,提高老年健康服务能力。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法制保障和服务管理,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优先便利服务、“3+X”联系人制度,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加强高龄、重病、重残、失能、失智和独居等重点对象的联系帮扶,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
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常态化督促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实施,定期听取方案实施成效报告。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清单统筹推进。
(二)动员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健康知识普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县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县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合理核定领导班子职数,增加人员编制数,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崇尚新型婚育文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落实。全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县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每年要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人口工作情况。
附件:全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全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 取消 社会 抚养 费等 生育 制约 措施 | 1.依法组织实施《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 |
2.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司法局 | 县卫生健康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 |
3.将入户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县公安局 | 县卫生健康委 | |
4.将入学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县教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5.将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委组织部、县卫生健康委 | |
6.落实再生育服务制度。 | 县卫生健康委 | ||
7.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办等有关部门 | |
二、 建立 健全 人口 服务 体系 | 8.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 | 县卫生健康委 | |
9.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 | |
10.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 |
11.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服务管理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 |
12.按照市级要求,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试点。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13.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队伍,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 | 各乡镇(街道) |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三、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 | 14.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 、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发展局 |
15.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推送和共享机制,加强人口发展分析研究。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发展局 | |
四、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 16.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夯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妇幼服务网络。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完成全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持续推进妇幼健康联盟,强化基层卫生院阵地建设。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五、 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 | 17.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全面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项目,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与人工流产。 | 县卫生健康委 | 团县委、县妇联、县教委、县计生协会 |
18.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问题。强化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发挥好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作用,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 | |
六、 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 19.强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逐步将将多种遗传代谢病等纳入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
20.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
21.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
七、 建立 健全 支持 政策 | 2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人行云阳县支行 |
23.编制全县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七、 建立 健全 支持 政策 | 24.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 | 云阳县税务局 | 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
25.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积极争取市级奖补资金,对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机构给予奖补。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可放宽到法定最长租赁期限。 | 县财政局 | 县国资委、县卫生健康委 | |
26.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重庆幼儿师专梨园校区、县职教中心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 县教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27.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卫生健康委 | |
28.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发展局 | |
八、 加强 家庭 科学 育儿 的支 持和 指导 | 29.利用“重庆市孕产妇健康管理系统”,组建线上孕育专家团队,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线上服务。 | 县卫生健康委 | |
30.依托妇幼保健资源,支持推进医育结合。搭建县乡村三级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平台,利用孕育专家团队引领优势,推动科学育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向基层下沉;强化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发展线上线下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婴幼儿家庭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全面落实。 | 县卫生健康委 | ||
31.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九、 规范 发展 多种 形式的托育 服务 | 32.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
33.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普惠性公(民)办幼儿园在满足适龄的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后,根据幼儿园条件和情况,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班。新建幼儿园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托育服务设备设施。幼儿园在改扩建时,有条件可增设托育服务设备设施。 | 县教委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 | |
34.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院,建成具有承担指导功能的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 | 县编办 | 县卫生健康委 | |
35.支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委 | |
36.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相应的托育服务。 | 县总工会 | 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 |
37.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
38.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 县国资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 |
十、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 | 39.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委编办、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 |
40.深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十一、 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 有关保险制度 | 41.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 ,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云阳县税务局 |
42.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和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 县医保局 |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 |
十二、 落实税收、 住房等支持政策 | 43.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 云阳县税务局 | 县财政局 |
44.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调换公租房房源。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财政局 | |
十三、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及普惠优质发展 | 45.科学测算学位,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改建、扩建一批公办园。加快推进公办幼儿园的增量发展,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制。全面推广安吉游戏、科学幼小衔接。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 县教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十四、促进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 | 46.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依法依规积极发展校内兴趣爱好培训班,减轻学生校外培训支出负担。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全覆盖。 | 县教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十五、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 47.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再就业的女性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委组织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
十六、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 48.加强适龄人群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开展婚姻家庭辅导。 | 县民政局 | 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 |
十七、持续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 49.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行动。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德育教育、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切实抓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 | 县教委 | 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 |
十八、促进 养老 机构 协同 发展 | 50.改造农村敬老院、规划建设片区集中托养中心。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引导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规划布局3-4个大型医养结合型中高端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 |
51.加强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县医保局 | |
52.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 县发改委 | 县民政局 | |
十九、强化 居家 社区 养老 服务 | 53.成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老龄人口数据库和互联网在线运行平台。 | 县民政局 | 县大数据局 |
54.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 | |
55.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制度。 | 县民政局 | ||
56.倡导志愿者服务,定期对居家老人开展理发、心理疏导、家庭保洁和亲情关怀等活动。 | 县民政局 | 团县委、县卫生健康委 |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二十、促进 医康养融合 发展 | 57.鼓励医疗机构在敬老院设立医疗服务点,规范医养签约合作。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 |
58.依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家庭医生签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 县卫生健康委 | ||
59.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设的农村医疗次中心,规划设立老年医学科。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 | |
60.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 县卫生健康委 | ||
61.加强医康养人才培训。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 |
二十一、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 62.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计生协会 |
二十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帮扶保障制度 | 63.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财政局 |
64.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成员,落实基本养老等相关保障政策。 | 县民政局 |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 |
65.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成员,落实基本医疗等相关保障政策。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 |
66.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住房等相关保障政策。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 |
67.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 | 县计生协会 | 县卫生健康委 、县财政局 | |
68.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 | 县财政局 | — | |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 69.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服务。落实家医签约、就医优先便利服务、“3+x”联系人制度。加强高龄、重病、重残、失能、失智和独居等重点对象的联系帮扶。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计生协会、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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