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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办发〔2019〕97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云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云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办〔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外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含引水供水管网)。包括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全覆盖工程和其他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护活动。

    其他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指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含云阳县宏源水利水电开发公司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四条  云阳县宏源水利水电开发公司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城市供水工程通过管网延伸等覆盖的农村居民供水参照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责任体系,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加强运行管护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长效运行。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工程名录管理,运行管护单位按照工程名录实施运行管护工作。工程名录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水利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章  产权与使用权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投资修建的规模化乡镇(街道)场集镇供水工程,其产权与使用权归国有;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面上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其产权与使用权归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成立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

    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条  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政策核发产权证书,其产权与使用权设施包括取水口(水源)、提水站、输引供水管道(渠道)、净水站(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设备)或蓄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不包括用水户水表、进户管道及户内设施设备。

    跨村的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与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乡镇(街道)的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与使用权,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共用水源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依据水源的本身属性确定水源的使用权。


第三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县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政策制度,指导运行管护工作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经费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供水电力保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优惠电价;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农村供水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农村饮水政策法律宣传,引导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积极通水入户;督促各供水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自觉接受水质检测监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处置辖区内供水工程的水质安全事故;负责责任主体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统筹做好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制定辖区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对饮水安全负直接责任。

    供水单位由各乡镇(街道)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因地制宜,一厂一策,采取国有公司、专业公司、委托管理、公益性岗位、受益户自管等模式,商供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所有者确定。

    (一)国有公司运行管护模式。产权为国有的规模化集镇供水厂,由县国有公司统一运行管护。原已承包租赁给私人经营管理的国有水厂,待条件成熟回收后交由县国有公司统一运行管护。

    (二)专业公司运行管护模式。对农村面上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专业供水公司,由乡镇供水公司统一运行管护。

    (三)委托管理运行管护模式。对农村面上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乡镇(街道)或村(社)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民委员会委托供水协会、物业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统一运行管护。

    (四)公益岗位管理运营模式。对农村面上分散式供水工程,以乡镇(街道)或村(社)为单元,视供水工程规模及服务范围,设置一定的农村供水公益性岗位,明确专人负责运行管护。

    (五)受益户自管运行管护模式。对农村面上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村(社)民委员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由受益户联户轮流管护或分段划片管护或单户自主管护。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的安全;

    (三)制定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机构,落实管护人员,落实管护经费,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四)制定抗旱应急用水、节约用水计划,提供安全、卫生、足量的达标生活饮用水;

    (五)负责计量收费,制定水价,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六)处理突发水源污染和供水事故等应急事项;

    (七)负责供水工程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范围为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用水户是其入户水表、进户管道及户内设施设备的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服务公益事业,能够胜任管水工作。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水质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水价与水费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定价或者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确定水价前应当进行供水成本测算,核定水价后应当公示。

    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运行管护人员工资;

    (二)运行所需动力费用;

    (三)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

    (四)日常维修费用;

    (五)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应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七)其他有关费用。

    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两部制水价,引导促进用户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供水范围大、人口多且集中的农村供水工程,也可以参照《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2019〕272号)确定水价。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供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收缴水费,水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水质处理材料费、动力费、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费用,有条件的可以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建立专帐,实行专帐专人台账管理;水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水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运行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的运行与管护工作包括:

    (一)检查、巡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处置污染源发生、制止、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二)检查、巡查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清理漂浮物,保证排水畅通、制水场地清洁卫生。

    (三)进行水质处理、投放消毒药物等。

    (四)自行检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

    (五)记录取水量、供水量、供水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六)收缴水费并公示水费使用情况。

    (七)日常维修。包括取水设施处理、引供水管道管节件更换、部分管道损毁更换、蓄水池清洗、滤料更换、消毒设施设备维修更换、抽水设施设备检修等。

    (八)工程大修。包括蓄水池防渗整治、1000米以上长度主管道更换、水泵机组更换、抽水用电增压、专用电力线及变压器更换等。

    (九)处理抗旱应急、水源污染、供水事故等突发事项。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运行管护人员和人员数量,制定完善运行管护岗位工作职责。

    供水单位选定的运行管护人员应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县水利部门应当组织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有水质自检条件的,应当执行供水水质日检测制度;无水质自检条件的,应当按照“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日常水质鉴定,保证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的达标饮用水,但每年至少应当送水质检测一次。

    供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县生态环境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县水利部门对水源水质、饮用水卫生、行业水质安全监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修。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二次清洗消毒;供水泵站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一次,管道附属设施每年应检修一次。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饮用水的用途,服从供水单位水量分配和水量调度计划安排并节约用水。

    用水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新增用水户必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突发供水事故等应急预案。若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六章  水源与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并公告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未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的水源,应当定期开展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下列范围为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

    (一)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蓄水、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引、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第三十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二)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三)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的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或在有关资金中安排,用于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建设、水质监测、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公益岗位管水员报酬、日常维修补贴、抽水工程电费补贴和工程大修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由县水利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及资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年久需要工程大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设施损毁需要修复的,由供水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大修和损毁修复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水利部门备案后,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检查并组织验收。

    工程大修和损毁修复费用在水费盈余和上级补助中列支。资金缺口大而无力筹集的,由供水单位报县水利部门,经水利部门审核并商财政后,报县政府同意并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相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违反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规模化农村供水单位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水利部门实施。

    其他农村供水单位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在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检测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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