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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教规〔2025〕2号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财发〔2025〕8号)和全国中小学利用购买校服谋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云阳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校服在校园文化培育、审美能力提升、促进教育公平、行为规范引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是维护群众利益,坚持惠民有感的必然要求。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校服选购管理工作,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协同发挥行业组织、家长等主体的技术支持、社会监督作用,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以及校服总体品质,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明确管理责任
县教委负责对校服选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校服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公平交易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等造成学生、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由县教委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定期向学校通报,供选购校服时参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对校服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技术帮扶。
三、规范选购行为
县教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指导,确保学校选购校服过程中充分维护校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严禁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正常交易,严禁设置任何地域性、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保障所有潜在的校服供应商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四、加强质量监督
(一)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要求,督促相关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县市场监管局将校服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每年开学季前后对生产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教委通报检查情况,县市场监管局针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结果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校服产品流入市场。
(三)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县市场监管局聚焦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校服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质量问诊”、质量分析、质量培训等方式,帮助校服生产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帮扶企业建立质量管控体系,解决校服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提高校服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做好服务保障
(一)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县教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学校、行业协会等主体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协调作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畅通问题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群众监督。学校要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反馈给校服企业,并作为今后选购的评价参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二)坚持从严查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选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校服选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社会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公益捐助校服,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加强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加强校服管理有关政策、校服标准宣传解读,开展校服管理培训。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公开信等形式对家长和学生开展校服管理政策宣传。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云阳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购程序,选择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校服供应商,确保校服的品质与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选购原则
第三条 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应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第四条 坚持“经济”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校服选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在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选购,每生选购校服不超过3套。毕业年级不组织选购校服。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校服款式调整时,不得禁穿老款校服。不得以活动服、军训服、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选购合同应明确学校有无偿使用校服款式的权利,包含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规定,学生及家长可按实际需要单件购买,不得设置成套购买等强制条件。
第五条 坚持“环保、实用、舒适、美观”原则。鼓励推行绿色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校服应具备实用性,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穿着需求,同时考虑季节变化,保证学生舒适度。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安全、耐用”原则。各学校在进行校服选购时,应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在组织校服生产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
第七条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原则。学校是校服选购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选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学校应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细化选购流程管理,有序组织开展选购活动。学校校服选购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根据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经校服选购组织投票决定,下一年度可续签合同。同一合同续签不超过两次,最后一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原则上要重新开展选购。
第三章 选购流程
第八条 将校服选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每年秋季开学前,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总支委会、支委会)集体决策、学校行政会议通过。
第九条 学校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选购需求(包括校服种类、款式、套数、件数、面料、质量技术参数、价格区间、定价机制、收费要求等),制定工作方案,向所有在校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购环节。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组织,负责选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选购组织设立组长(召集人)1名,副组长或监督员2名,组长应有高度责任感、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水平。组长人选由学校推荐,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可作为组长人选。组长应对进入选购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选购组织的职责任务。选购组织实行自主决策、民主协商,遇到分歧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每次商讨会议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选购方式由校服选购组织从“选购组织按照流程自主评定确定供货企业”“选购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货企业”“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三种选购方式中选择,小规模学校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开展校服公开选购,确定供应商统一供货。采用哪种选购方式,选购组织须征求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意见,并由校服选购组织投票表决。校服选购方式确定后,要向家长、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校服选购方式确定后,将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家长意见收集统计表、选购方式)送县教委审核。县教委实行校服选购工作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县教委审核后,学校根据校服选购组织前期确定的选购方式的流程实施。
方式一:选购组织自主评定确定供货企业。
(一)选购组织制定校服选购方案和选购信息,在专业选购平台、学校公告栏、家校联系群等多渠道公开发布。
(二)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并从中至少筛选出最优的3家企业。
(三)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1000人以下的学校,评定组人数应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0%确定;1000人及以上学校,评定组人数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四)组织意向供货企业准备质量合格的样品和报价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展示说明。
(五)组织评定组进行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得票最高者确定为供货企业(投票人员数应不低于评定组人员总数的90%,供货企业得票数应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如参评企业得票数均未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由得票数排前两位的企业进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超过投票数一半的确定为供货企业)。
以上五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方式二:选购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企业。
(一)选购组织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购需求、注意事项、质量要求、价格区间、服务要求等事项,并由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选购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公开选购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选购公告。
(三)选购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选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报选购组织确认。
以上四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方式三: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
(一)学校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校服样式。
(二)校服选购组织组织评定组进行投票,确定校服款式及面料。原已统一着装的学校,为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若大多数学生及家长对原款式表示满意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款式。
(三)选购组织制定校服选购方案和选购信息,在专业选购平台、学校公告栏、家校联系群等多渠道公开发布。
(四)有意向供应校服企业向学校报备,学校将报备企业名单及购买方式向家长公布,家长自主购买。
以上四个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选购价格、选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方可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选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选购合同。选购合同应向家长、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学校应当将校服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男女样衣至少各1套保留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选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应执行校服验收“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学校与供货企业通过合同约定,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八条 选购结束后,由学校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选购的依据。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选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工作方案、选购组织名单及联系方式、家长意见收集统计表、选购过程资料、选购合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选购工作总结、满意度调查等)送县教委备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家长自主购买外,由学校统一选购校服的,校服费用参照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收代付,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不得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各校应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
本管理办法由云阳县教育委员会会同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自2025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云阳县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9月11日印发,云阳教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阳县中小学生校服选购合同(参考范本)
附件
云阳县中小学生校服选购合同
(参考范本)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供应方):
法定代表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财发〔2025〕8号)、《云阳县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云阳教发〔2024〕19号)和全国中小学利用购买校服谋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校服的材质、规格、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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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装 |
夏装 |
冬装 |
运动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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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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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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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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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人民币、含税价):元,(大写:) | |||||
二、校服的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校服执行以下质量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
2.其他标准: 暂无 。
3.乙方提供的校服应当具备以下质量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识。
三、校服的样式与封样
1.校服的样式由甲方指定或由乙方设计。尺寸大小按每个学生实际需求量制。校服的样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等最终由甲方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应当免费制作校服样衣供甲方确认。
3.甲乙双方应将经确认的样衣封样保存。封样时,双方应当将样衣在密封的包装上标注“样衣”并加盖公章,各自保存。若封样丢失或损坏,乙方须免费重新制作并提供。
四、校服的生产加工与首次送检
1.乙方必须严格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样衣,组织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面料、辅料、工艺或规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合格的工艺生产加工,确保校服的质量及安全。
3.乙方应当在校服出厂前,将一定数量校服送交甲方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交货。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总量的3%且不少于3套。
五、校服的交付
1.交货期及交货地点: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交货,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云阳县【】学校仓库。
2.交货通知:乙方应在交货前【7】日内,将到货日期、交货数量、装箱规格等相关交货信息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作好收货安排。
3.运费承担: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包装规格和包装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需包装捆扎牢固,并在外包装上清楚注明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甲方名称。
六、校服的验收与二次送检
1.乙方交付校服时,甲方应对产品数量、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进行查看,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封样样衣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出具本批次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
2.甲方如对乙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产品质量等存有异议,应在乙方交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解决方案,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甲方异议。
3.依据有关规定,甲方在校服发放前有权自行从乙方交付的校服中抽样后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乙方同意服从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并承担相应的全部后果。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七、支付方式
1.甲方对校服验收合格并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在乙方提交货款等额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发票应于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2.如果乙方逾期提交发票或者提交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付款期限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确认校服样式的,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在【】工作日内确认样式,逾期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产生的设计成本。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交样衣导致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交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付款的,以逾期支付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货物验收合格为止;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额外费用,包括仓储、人工等间接损失。
4.乙方交付产品数量短缺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10日内补足,逾期未能补足的,乙方除补足短缺的校服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短缺校服价款30%的违约金。
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第三方因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追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已付价款和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解赔偿金等全部维权成本。
九、其他约定:
无
十、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2项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附件包括:1.校服技术参数明细表;2.样衣确认单;3.检验报告样本。
4、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诉讼文书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双方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件的,即视为对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其他原因退回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未按前述约定方式变更的,前述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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