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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阳县招投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29 字体:【

云阳发改标〔2023644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招投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招投标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招投标行政执法改革,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云阳县招投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云阳县招标投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招投标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招投标行政执法改革,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如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招投标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合同履行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伪造证件等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1. 各有关执法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部门;对自己已经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 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 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信息共享制度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 涉及招投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 执法部门作出的与其他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执法部门应按其他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3. 与招投标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4. 招投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5. 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6.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7. 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三)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招投标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召开。

各执法部门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四)执法协助制度

执法部门在行使招投标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该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执法部门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推诿。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招投标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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