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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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云阳财资〔202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财政局  
2021109日 
 

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和监督,确保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收入必须缴入国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各执法机关负责保管罚没财物和受委托对罚没财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罚款收入

 

第七条 受执法机关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 执法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类票据,不使用规定票据或者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票据改革后,按照电子票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

第十条 各执法机关对实施的罚款有追收入库的责任。

 

第三章  罚没财物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关执法、保管、处置岗位要相分离。应建立罚没财物专门台账并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财物的移交、登记、保管、对账等工作。应建立清查盘存制度,每年末向县财政局报送本年度罚没财物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现或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赠予县内有关公益单位或无偿划转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八条 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开竞价罚没物资的交易流程,按照公开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一般物资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二十条 罚没物资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发生流拍情形需要调整底价的,由执法机关商县财政局确定后实施,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处置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抄告相关执法机关和县财政局。执法机关自收到款项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缴入县财政。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处理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执法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县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危险物资、放射性物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毒品与吸毒用具等,交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销毁,或者经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二十四条 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经县财政局和主管单位认定后,由执法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属于因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管理与处置罚没物资的情况,由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县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对其罚没财物活动的监督检查,按县财政局提出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机关、拍卖机构、评估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申明放弃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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