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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基本编码

500117011000

实施编码

11500235MB1218247M4500117011000

办理项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实施主体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235MB1218247M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图

https://zwykb.cq.gov.cn/qxzz/yyx/bszn/?id=255300b3-f630-485f-b831-eaf8d981df18&parentPage=7

办理流程图说明

是否收费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移动端办理地址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四办

网上办;一次办;

村级代办

1

咨询方式

可通过电话咨询:023-55187618

监督投诉方式

可通过电话投诉:023-55163608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名称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受理条件类型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取得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发的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通用。

申请条件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窗口地址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链接

城市管理局窗口

023-55187618

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政务服务中心2C10号城管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坐612路、623路、626路、808号、601号公交车可直接到达。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

第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扩展信息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单点跳转地址

跳转方式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提交推送地址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生命周期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zwfw.cq.gov.cn

进度查询地址

结果查询地址

审批结果名称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材料信息

材料名称

具体信息

绿地布置平面图(DWG格式CAD2007及以下版本;设计单位盖章的PDF或JPG格式电子扫描件)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有设计单位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原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05〕280号)第七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应具备以下条

备注:原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05〕280号)第七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由申请人提供的经主办部门审核并同意受理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绿化现状图(蓝图1份)

3.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方案设计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s://zwykb.cq.gov.cn/qxzz/yyx/bszn/?id=255300b3-f630-485f-b831-eaf8d981df18&parentPage=7

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0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规划部门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电子

填报须知:规划部门

受理标准:规划许可证有市规划部门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原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05〕280号)第七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应具备以下条

备注:无

空白范本:无

示例范本:https://zwykb.cq.gov.cn/qxzz/yyx/bszn/?id=255300b3-f630-485f-b831-eaf8d981df18&parentPage=7

收费项目信息

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减免情形

允许减免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具体信息

送达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送达

环节人:窗口

联系电话:023-55187618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邮寄

颁发证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

备注:

受理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人:窗口

联系电话:023-55187618

审查标准: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结果:受理或驳回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审查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刘辉

联系电话:023-55187618

审查标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审查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办理期限:3.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指标应如何计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指标应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计算。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附属绿地面积为建设地块的实地绿地与架空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面积之和。其中架空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种植土层厚度及绿地面积计算按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一)附属绿地面积指绿地平面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不得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线计算。

(二)附属绿地面积距建构筑物外墙及其外廊、外包柱、门廓的外边缘线1米起算;建筑上部有向外悬挑建构筑物的距其垂直投影线起算;距内部道路(居住项目的附属道路最小宽度不小于2.5米)、围墙、挡土墙、室外场地(广场)边缘线起算。

(三)连接建筑之间的天桥其下部净空高度小于4.8米的,其下部绿地面积从天桥的垂直投影外边缘线起算;天桥高度大于等于4.8米的,下部绿地按实有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其外部绿地面积从架空层外边缘线起算,如底层架空建筑上部有向外悬挑建构筑物的距其垂直投影线起算;建构筑物室外台阶正对面布置绿地的,其绿地面积距台阶外侧不小于2米起算。

(四)临街建筑出入口室外通道直接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内的主要道路相衔接时,其宽度不小于对应建构筑物开设的门洞宽度,附属绿地面积从通道边缘线起算。

(五)临街商业建筑(含住宅项目的底层商业建筑)出入口室外通道未直接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内的主要道路相衔接时,附属绿地面积距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小于4米起算;在距临街商业建筑外墙4米以上设置带状绿地时,带状绿地长度超过80米的应设置人行穿越通道与城市市政道路连通,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该人行通道不计入绿地面积。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的行道树株距不小于4米、胸径大于8厘米的,可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以林荫式布置的室外停车位(仅限于垂直式和斜列式的小型车辆停车位),其内种植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且株行距在6×6米以下,可按乔木树冠所覆盖的停车位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其计入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附属绿地面积的10%

(八)在硬质铺装区域独立种植乔、灌木的按树池(台)面积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种植胸径均大于10厘米的乔木、株行距小于5×5米、树池间可布置休憩设施,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大于等于20米的,可按树阵外围乔木树干围合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其计入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附属绿地面积的10%

(九)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不含水体)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该绿地地块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十)人工景观水体(水深不宜小于0.3米,不包括旱喷泉及其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其计入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附属绿地面积的10%

上述绿化地块,位于地下架空区域的其面积计入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位于实地区域的其面积计入实地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指标应达到多少才能满足要求?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指标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控制。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各类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的,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数平均值确定。

同一《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2个及以上建设地块(按城市详细规划编号区分)的绿地率原则上不得调剂平衡,其中商业、商务性质建设地块(不含与其它性质兼容的地块)确因条件限制其绿地率不足部分可在同一证内其它地块内补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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